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指未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并且具有“有履行水平且不履行”、“抗拒实行”等规定情况,进而被人民检察院依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为,明令禁止一部分高消费者行为,涉及严禁乘飞机、列车软卧;执行别的信用惩戒,包含限制在金融机构或办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可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册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失信执行人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要求情形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失信执行人以暴力行为、威协方式防碍、抗拒实行情节恶劣或具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起效法律文书明确责任或积极改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检察院能够确定提早删掉失信信息。